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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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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网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根据提供的信息,报到证签往单位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的邮寄地址是当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在中国,新入职的员工通常需要办理报到手续。办理报到手续时,员工需要将报到证送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签注,以证明其已正式就业。在完成签注后,员工的档案会被邮寄至当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以下是一张展示这一过程的相关: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024年山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2024年山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出台了,以下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24〕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欢迎阅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24〕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4〕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人社部规〔2024〕5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按人社部规〔202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五、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4〕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24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24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24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24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4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2024,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4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24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24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24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2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24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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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州发[2024]5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发[2024] 2号)、《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

整的批复》(湘编办复字[2024]2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24]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州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州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州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州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州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州(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省对州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州直和中央在州有关单位省对州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对州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部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州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州教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州人社局牵头,会同州教体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教体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人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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