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养师证书可以积分入户是吗(关于云南烹饪协会章程)
真题:往年真题+解析免费下载,助力考前冲刺
资料:健康管理师备考资料0元抢,掌握别人不知道的得分技巧
有营养师证书可以积分入户是吗
网上有关“有营养师证书可以积分入户是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关于云南烹饪协会章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你好,是的。你是在哪里?因为我是在深圳的,如果在要入深户,那你的营养师资格证书就必须是在深圳进行考试的,不然的话是不能作为积分的。三级是积40分,二级是90分。去年的时候三级是70分,今年政策影响就直接变成了40分。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个人建议你,要尽快入会,这几年入户越来越难啦,要求也越来越高啦。你可以咨询一下这个地方,这个班里入户速度还是很快,希望这样能帮到你吧。
关于云南烹饪协会章程四川烹饪协会入会办法
(一)
团体会员:各地的烹饪(餐饮)协会、学会、餐饮业公司、大中型饭店、酒家、餐厅等企业以及餐饮业相关的企业;烹饪院校、财贸、旅游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入会申请表]
(二)
个人会员:二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技师、餐厅服务师;烹饪学校的教师;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研究的主治医师、主任营养师、讲师、研究人员、烹饪文化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管理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入会申请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议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关心本协会的发展,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
(五)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云南省烹饪协会章程
云南省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4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烹饪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烹饪餐饮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全省各地的烹饪(饮食)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厂商;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和餐饮工作多年,对烹饪和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要求参加本协会者,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员部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根据发展规划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必须推荐1-2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也可推荐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协会接到变更信息后,于每年6月、12月份两次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年不参加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不能落实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与会员的信息沟通。免费为会员提供《云南烹饪信息》等协会的刊物及有关信息材料,优先为会员提供餐饮行业信息统计资料及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会员活动。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外,为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餐饮行业发展、改革与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单位会员活动或按区域举办个人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被评为先进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行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刊告。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拥有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应积极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视这自动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被宣布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再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常务理事,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合理收取会议费,理事、常务理事会议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常务理事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1 、会员会费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 、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5000元;
3 、副秘书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 3000 元;
4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2000 元;个人常务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300元;
5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1500元;个人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
6 、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元;
如需牌匾的需交300元牌匾制作费。
第二十三条 新会员入会,单位会员须一次缴纳匾牌工本费;个人会员则须一次缴纳4年会费及会员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次,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协会办公室根据会员缴费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四次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面向个人会员刊登《会员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如不说明原因又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协会事业的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必须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1 、一次性给予本会三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享受本会五年不收取会费的权利;一次性给予本会一万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的终身会员资格。
2 、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或协会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办法自 2024 年 5 月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烹饪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烹饪协会章程云南省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4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烹饪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烹饪餐饮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全省各地的烹饪(饮食)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厂商;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和餐饮工作多年,对烹饪和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要求参加本协会者,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员部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根据发展规划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必须推荐1-2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也可推荐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协会接到变更信息后,于每年6月、12月份两次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年不参加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不能落实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与会员的信息沟通。免费为会员提供《云南烹饪信息》等协会的刊物及有关信息材料,优先为会员提供餐饮行业信息统计资料及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会员活动。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外,为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餐饮行业发展、改革与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单位会员活动或按区域举办个人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被评为先进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行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刊告。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拥有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应积极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视这自动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被宣布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再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常务理事,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合理收取会议费,理事、常务理事会议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常务理事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1 、会员会费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 、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5000元;
3 、副秘书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 3000 元;
4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2000 元;个人常务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300元;
5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1500元;个人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
6 、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元;
如需牌匾的需交300元牌匾制作费。
第二十三条 新会员入会,单位会员须一次缴纳匾牌工本费;个人会员则须一次缴纳4年会费及会员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次,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协会办公室根据会员缴费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四次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面向个人会员刊登《会员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如不说明原因又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协会事业的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必须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1 、一次性给予本会三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享受本会五年不收取会费的权利;一次性给予本会一万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的终身会员资格。
2 、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或协会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办法自 2024 年 5 月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烹饪协会负责解释。
解决了您的问题请采纳哦 谢谢
关于“有营养师证书可以积分入户是吗”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之窗】,关注后在对话框内回复【营养师】即可获取各种资格考试,往年真题,高分技巧,助力考前冲刺等最新咨询入口,报名入口,报名方式等信息。同时,扫描关注文下企微号,可以了解更多技能考证知识技巧,开启更广阔的职业发展之路
-
分享到:
相关推荐
13640953190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