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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办程序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24〕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及信息服务系统。
(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市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统筹推进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
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八)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郑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县处级表彰等
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管理市级奖励基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工作;承办部分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并监
督实施;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一、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二、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基本条件如下:要等级求别类师教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初级技能培训学历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技(术)能要求 相应专业中级工或中级职称以上中级技能培训学历要求高职以上学历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以 上学历技(术)能要求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相应专业高级工或高级职称以上高级技能培训学历要求本科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以上学历技(术)能要求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相应专业技师或高级职称以上(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2、办学场所(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2)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4)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程序;(8)章程修改程序。2、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3、教学文件: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三、申报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四、办理程序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从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领取或从江苏省劳动保障网下载《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五、办理时限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六、经营性民办学校的申办审批待国务院相关条例颁发后,按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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