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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1城将全部纳入电子化转籍试点城市

自2018年9月1日起,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在全国15个城市试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业务。

广东省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顺利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6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120个城市,珠海、佛山、肇庆、江门、惠州、揭阳等6个城市加入试点行列。

广东21城将全部纳入电子化转籍试点城市

近期,电子化转籍试点应用范围将扩大到全国200个城市,广东省21个地市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车辆在试点城市间转籍的,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申请,不再需要到迁出地车管所提取档案、查验车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车辆电子化转籍

机动车转籍:指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电子化转籍业务内容: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车辆在试点城市之间转籍的,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管所申请办理,不再需要到迁出地车管所提取纸质档案、查验车辆,变两次查验为一次查验,两次业务一次办。节约群众办事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

适用范围:适用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包含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转籍变更迁出。

注意: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化的转移登记不适用电子化转籍。

申请方式:1.转出地申请、2.转入地申请、3.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申请。

所需资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温馨提示

在转入地车管所提出申请的,车主需交验机动车、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在转出地车管所提出申请的,车主在转出地不需要交验机动车,可直接前往转入地车管所提交材料、交验机动车,办理转籍业务。

注意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籍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不属于六年免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属于2人以上共有,应当提交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代理人代为申请机动车转籍,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委托书;若代理人为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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