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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条件+时间+申报入口)

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2019广东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工作将于8月14日开展。

详细信息:2019广东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开始申报(附申报要求)

2019广东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9月16日17:00

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17:00。

二、申报方式

(一) 符合指南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二) 项目申报采用在线申报、无纸化方式,必要的场地证明、孵化服务、孵化企业相关资料、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承诺函等佐证支撑材料请以附件形式上传。项目评审评估过程须提供的书面材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另行通知提交。项目按程序立项后,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纸质件再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均需签名、盖章,提交时间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要求为国外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 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防止出现拉本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三) 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四)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未完成验收结题(此类情形下该负责人仍可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项目团队);

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5.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6.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7.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六)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四、申报项目

(一)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

资助方式与额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100 万元/项。

申报条件:

1.根据本专题支持内容分别要求如下:建设海外孵化器:运营机构自建或合作建设海外孵化器,为我省链接国际成果、项目、人才等创新资源;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运营机构直接由国外知名品牌的孵化机构建设或参与建设,具备较好的国外孵化绩效;面向国际孵化项目的孵化机构:运营机构面向国际项目、团队和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2.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要求为国外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完成登记备案;

3.拥有固定的孵化服务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拥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并已开展创业孵化服务;

4.已申请专利的在孵国际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10 个;

5.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国际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 个,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6.与国外的大学、科研院所、协会或企业等在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实际发生业务关系和交流活动。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备案号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证明材料;

6.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投融资企业清单,以及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8.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2)3 位全球创投孵化行业资深人士的推荐信;

(3)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成功的国外孵化案例证明;

(4)申报单位与国外孵化器运营机构的关系证明材料。

(二)支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资助方式与额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100 万元/项。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 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完成登记备案;

2.围绕服务港澳创新创业和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孵化服务空间,拥有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

3.为港澳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的专业孵化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数量不低于 3 家;

4.建立港澳创新资源的流动渠道,与港澳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5.已申请专利的在孵港澳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 10 个;

6.配备支持港澳创业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港澳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 个,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7.举办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 5 场;

8.制定符合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政策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备案号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5.与港澳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企业和相关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业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6.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7.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证明材料;

8.孵化资金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投融资企业清单,以及资金使用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9.举办港澳主题相关交流活动和在境外举办推介活动的证明材料;

10.为在孵港澳企业(团队)制定的服务政策。

(三)支持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与发展

资助方式与额度:择优资助不超过 5 项,资助额度 200 万元/项。

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1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完成登记备案;牵头申报单位要求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孵化器;

2.孵化链条的建设方向应聚焦当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领域;

3.孵化链条中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均拥有一定的物理孵化空间,组建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师,能够围绕孵化链条的专业技术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4.拥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团队),其中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 10 个,孵化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15 家,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 15家;

5.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10 家。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成功后生成的备案号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3.获批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以上孵化器的证明文件;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师清单;

5.入驻企业(团队)清单,入孵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6.与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7.属合作共建孵化链条的,须提供建设合作协议及对接机制等证明材料。

(四)支持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

资助方式与额度:择优资助不超过 10 项,资助额度 50 万元/项。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具备完善的工作制度,拥有专职工作人员;

2.申报单位要求具备相关平台建设的基础,并能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经验和条件;

3.申报单位社会名誉良好,已建立起自律机制,并具有诚信服务品牌及诚信服务意识。

材料要求:

除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时填写的材料外,还需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1.申报单位具备相关平台建设基础的证明文件;

2.开展了面向区域提供的相关孵化服务平台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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