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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法执医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附意见征求渠道)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报送我局审查。经初步审查,我局形成了《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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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法执医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详情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901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li@sf.sz.gov.cn。

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内容: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定背景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医疗条例》许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特别在放开医疗市场、促进社会办医等方面做了系列规定,如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允许非医师开办诊所、不再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设置规划、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等。随着医疗市场的放开,必须加大对医疗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维护医疗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医疗条例》加强了对医疗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和增加了监管措施。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并规定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因此,为贯彻落实《医疗条例》,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本《办法》。

制定必要性

(一)有利于我市医疗卫生行业诚信体制的建立。

我市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意识与医疗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部分医疗机构为了营利,不惜罔顾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故意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情况,从而督促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有利于加强我市医疗行业的监管力度。

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的建立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从“点”连接成“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屡罚屡犯,罚而不改”的情况,是加强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力度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执业意识。

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机构和医师将意识到每一次的违法执业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当下,亦可能影响以后的执业活动,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师自觉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恪守执业道德,提高依法执业意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师走向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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