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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正式对外发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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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按照计划,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在今年8月份,即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且有望表决通过。

中国传统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永久式”债务时代,在深圳破冰,一个代表着现代商业文明的个人破产法时代,脚步越来越近。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个人破产法要保护谁?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实施,但个人破产制度却一直未能建立。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家以个人财产质押,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但个人无法破产。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经达到329.8万户。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他们在遭遇市场风险,撞到礁石时无法“软着陆”。

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商总会、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表示,特区有70%~80%的企业家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都质押了个人的财产,也是压上了每个企业家的身家性命。

“我们希望这部法能保护到那些敢于冒险的企业家,以及走上创业道路上的人们,在他们失败的时候给他们一个缓冲的机会。”林慧说。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所以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申请个人破产条件:在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正常生产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

黄亚英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再是一种口号,让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

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因此,这部特区法规也选择与国际接轨,除了债务人,还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条例还专门作出了限定条件。

条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立法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的话可以把他所有的财产搜出来,拿来清算。


哪些财产可以豁免清算?

豁免财产,法律界又称之为“自由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除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都要用于清偿债务。其用意是要保障债务人的个人权利和生活。

条例规定豁免财产包括:

(一)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或者其它表彰荣誉物品;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

(七)依照其它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但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法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就能放飞自我了?

个人破产法的要义是要保护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经营主体,让他们失败后可以卸下包袱重新起飞。但对于那些恶意逃债的“老赖”,条例则设置了重重关卡。

首先,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对不起,不受理或者干脆驳回申请。而且转移财产、欺诈行为,将终身追责,只要查出来,法院可以随时撤销免责裁定。条例还规定了不予免责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设置免责考察期(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发现遗漏财产追加分配等制度,以达到防范和惩戒恶意逃债行为。

此外,如果申请个人破产的人还可以高消费,那就“没得天理了”。所以条例还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了权利限制,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主要从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权利限制,期限为三年。

条例规定,债务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以及其它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外,对债务人职业资格作出如下限制: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职务,也不得从事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防止恶意滥用,条例还规定申请个人破产后,8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破产清算免责,4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免责。

破产事务谁来管理?

个人破产申请当然是人民法院受理,但预计该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案件体量会比较大,法院难以承接所有破产事务。

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底,深圳参加社保连续三年的人数为553万人,如果按照香港申请个人破产的比例(千分之一)估算,条例实施后,深圳每年申请个人破产的案件量可能在5000件以上。

而目前承担破产案件和相关事务的深圳破产法庭仅有员额法官10人,难以应对需求。

因此,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深圳将探索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研究增设破产管理行政机构。

深层意义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此它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引导和完善,将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另外,个人破产法其实宣布了一项重要的现代商业精神——债权人要和债务人共担市场风险,这会倒逼债权人包括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通过财产担保和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对于深圳率先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意见反馈途径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邮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截至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邮箱:fzwyh@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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