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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详情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详细信息: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详情

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详情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23:59截止。

项目申报网址:入口见文末提示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或者从广东省政务网登陆后,在切换区域和部门选择深圳市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公共服务并找到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或直接搜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选中后进入申报页面。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针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该项目2021年度资助预算总额度838.19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838.19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度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3.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 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清晰公章;

2.2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上材料清单自检页当中的范本表格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2.3 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登记证书(如登记簿副本等);文件以PDF格式文档提交,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存在多份应当形成ZIP格式文档并上传至系统。

4.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凭证(如银行出具的还贷记录清单);担保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费用发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合同、评估费用发票等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清新公章,以质押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为单位,将同一件知识产权产生的证明文件存放同一文件夹内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13480726201,18575553691,0755-8867018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173、0755-83070752。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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