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时间不变: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与旧版相比,新颁布的《规定》有5处变化:
一是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
旧版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新版改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旧版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新版改为“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二是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这些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三是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按照新的《规定》生育保险费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四是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便民快捷;
新的《规定》中,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
五是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现行的规定为一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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