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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详情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88号)有关要求。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8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深汕特别合作区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凡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条件的,深汕特别合作区要及时纳入当地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于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落实单位: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二)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并公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规定执行,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费。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范围。通过共享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定期开展大数据比对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利用省级数据和本地数据开展动态监测,组织街道(镇)、社区(村)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实现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落实单位: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监测)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各区(新区、合作区)要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社区(村)两委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网格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主动救助合力。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审核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落实单位: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开展)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专项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民政部门要落实好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保”按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落实单位: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制定《深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完善临时救助标准,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推行“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在街道(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必要时启动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落实单位:各区民政部门;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七)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抓好《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规范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提升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救助服务水平,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落实单位: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法和核对机制。贯彻落实《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依靠部级核对平台,逐步实现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信息查询;依托省、市两级核对平台,打造全市“核对资源域”,科学配置全市核对数据源,不断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落实单位:市核对中心;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九)建立健全深汕合作区社会救助制度。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要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区域差异。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新区、合作区)按照省、市《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和能力建设,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街道(镇)要结合社会工作服务站事务性和服务性岗位职责要求,在村(居)合理布局社会工作服务点,配齐配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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