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要求。
深圳罗湖区企业复工复产报备指南
一、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可申请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三)复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粤复工;
3、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4、内部管理到位。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按照“8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报备程序及材料
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须至少提前1日向区指挥部备案,
所需提供材料:企业提前复工备案及疫情防控承诺表。
报备材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电子邮箱线上接收(电子邮箱:lh_jcghk@szlh.gov.cn)。
对材料齐备的,区人力资源局、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评估,评估核查组提出意见后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审核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尽快将备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
对不属于可复工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告知不予备案、不可提前复工;对材料不齐备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次告知补正;对可复工行业的企业核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由核查组告知不予备案、不可提前复工,待企业整改后,报核查组,符合条件再予以备案。
三、连续生产企业报送疫情防控情况
对春节期间处于连续生产状态的企业,应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并动态报送疫情防控情况至所属街道办事处。
四、擅自复工的责任追究
区人力资源局协同各街道办事处加强排查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复工或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加强策宣传引导,劝导企业按要求停工并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做好责令停产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公安派出所参与处置。
五、指挥部接受复工申请的联络方式
联系人:邹俊
联系方式:1382435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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