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提供,确需生命支持的要知情同意。
近日,《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炉,该《办法》对深圳家庭病床的适用范围、收治条件、承办机构、服务流程、项目及纳入社保管理等进行了完善,拟把家庭病床的收治病种从原来的8类扩大到11类,
详细信息:深圳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病种拟扩大到11种
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办法》细化了家庭病床服务中开展静脉输液的药物范围。
《办法》规定,家庭病床原则上不提供静脉输液或其他存在较大风险的医疗操作,而且医务人员在开展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直系家属充分授权的看护人员陪同、观察。
开展静脉输液的药物范围
《办法》明确在家庭病床开展静脉输液的药物,应仅限于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和基本能量支持治疗药物
以下药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药制剂、成分复杂的营养输液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或过敏反应的药物。
可提供家庭病床建床服务的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都可开展。
此次修订的《办法》取消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几个字,将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所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
过去,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下辖8家及以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康中心的社管中心作为承办机构,由其负责组织、管理下属社康中心开展有关业务”。
《办法》修改后,只要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深圳市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相关建设标准,同时建立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家庭病床质量控制制度”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康复技师,应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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