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新规
1、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该法提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该法还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2、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中国银保监会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通知》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3、有这些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联合惩戒
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5、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将覆盖全国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水平,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决定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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