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汛期居民转移安置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近期,我省持续出现部分市县强降雨、强对流过程,已造成多地城乡积涝、山洪等现象,预计我省还将出现多轮强降雨过程。为加强我省汛期居民转移安置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汛期居民转移安置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广东省汛期居民转移安置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汛期居民转移安置点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人员健康管理。
1.落实进门测温措施。转移安置点在各个出入口设置测温设施,对每位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一旦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立即送至就近的发热门诊排查治疗。
2.纳入社区健康管理。由社区(村居)居委干部、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民警组成的“三人工作小组”排查转移安置点居民健康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转移安置点管理,配备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密切关注转移安置点居民健康动态,发布健康告知及公共区域防控工作指引。
3.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指导转移安置点居民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勤洗手,常通风,注重咳嗽礼仪。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相关指引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科学佩戴口罩。转移安置点内相对封闭或通风不良,建议转移居民及安置点内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4.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根据转移安置点内居民数量和安置点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速干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条件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工作服(白大衣)、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5.特殊人群照顾。对转移安置点的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关爱服务和心理疏导服务。
6.做好防控知识宣教。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教,使转移安置点居民充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鸟类及其粪便。提醒转移安置点居民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发现病死牲畜及时向防疫部门报告;消灭蚊蝇、老鼠;尽量避免赤足涉水;发现疾病及时就医、预防溺水、卫生应急自救等相关卫生知识。
(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
1.保障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消毒管理措施,保障用水和食品安全,防止水源性疾病及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虫媒自然疫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
2.开展病媒控制措施。定期对转移安置点住所、厕所、垃圾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加强环境卫生整治,灭四害,创造宜居环境。
(三)落实重点场所清洁通风消毒。
各转移安置点要保持活动区域、办公区域、隔离区域,以及食堂、宿舍、卫生间、垃圾厢房等重点场所通风清洁消毒。垃圾处理要注意分类收集,及时清运。
三、应急处置要求
(一)症状监测。指定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对安置点居民每日开展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
(二)隔离排查。如发现转移安置点居民或工作人员等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立即转至到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观察,并采集咽拭子标本送检测点开展检测。
(三)病例转送。核酸筛查阳性病例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应立即转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排查。无法及时转送时,由定点收治医院派医务人员到隔离医学观察点开展医学诊治。
(四)其它处置措施。密切接触者和场所管控按照最新防控方案和我省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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