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 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 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幵、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 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和市奖励 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 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 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 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幵;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 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 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在实施技术幵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 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 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者 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科 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 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 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 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 利权人。
申请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
申请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 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 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 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4项。市长奖每年 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 年授奖项目不超过74项,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8名,
专利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5项,标准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 15项。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自然 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采取自行申请或者推荐两种 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人提 交申请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向相关部门征求 拟奖结果的违法违规意见,将拟奖结果报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 办审核各奖项的拟奖结果,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名单;经市奖励委审定后市 奖励办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 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 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九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申 请条件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跟踪与推广应用 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和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 奖励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和评审工作 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 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者组 织,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 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 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推 荐单位或者专家、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推荐资格或者专 家评审资格,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社会力量设 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 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 产权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1月2日 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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