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详情
一、补贴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车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3.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
4.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5.申请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未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其中,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应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
(二)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详细信息:2016-2018年度深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一)2016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二)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1.2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5.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三)2018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财规〔2017〕10号文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详细信息: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是确保车辆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照《深圳市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两份)。新能源汽车企业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
(二)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各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新区)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车辆一致性问题等进行核实。对核查发现新能源汽车企业篡改车辆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违规上牌推广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
详细信息: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清算资金申报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车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情况、申报车辆数量及补贴资金规模情况、获得地方预拨资金情况、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获得情况等(点击下载)。
(二)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清单;
2.(企业名称)+(车辆销售时间段)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明细表及车辆运行情况表;
3.购车合同、销售发票、零部件采购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4.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5.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6.本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7.申报补贴资金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详细信息:深圳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所需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申报时间
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交补贴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
各区(新区)上报初审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
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二)咨询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0755-88128247
福田区发展改革局:0755-82917655
罗湖区发展改革局:0755-25666149
盐田区发展改革局:0755-25229228
南山区发展改革局:0755-26979315
宝安区发展改革局:0755-29998832
龙岗区发展改革局:0755-28799566
龙华区发展改革局:0755-23338564
坪山区发展改革局:0755-28372656
光明区发展改革局:0755-23198819
大鹏新区发展财政局:0755-2833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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