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市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9项证明事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凡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从即日起均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局在办理行政事项手续时,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涉及行政事项 | 备注 |
1 |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 |
2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公交场站类) | |
4 | 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复函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公交场站类)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公交场站类)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6 | 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含开设临时路口)审批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7 | 操作本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操作资格证、社会保险、劳务合同等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8 | 维保单位的资质证书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9 | 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 | 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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