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 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 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通知》要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选址,供需匹配。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问题。
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依规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完善改建政策,统筹推进改建工作。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按规定出具项目认定书,落实本区改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改建。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配合。
《通知》强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拟改建房屋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有其他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生效法律文书, 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
拟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拟改建房屋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
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已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改建。
深圳市不动产运营服务行业协会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政策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商办等非居住房屋的流动性,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助力新青年更好安居深圳,提升城市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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