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复产复工报备所需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复产复工备案表(样式附后);
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2.复产复工承诺书(样式附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程序由各单位、各街道自行制定);逾期未组织现场核查的视为备案通过。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现场审核实行“负面清单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工:
1、没有建立工作机制,没有明确疫情防控责任人的;
2、没有进行员工排查,不掌握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的;
3、企业基本的防控物资,如体温仪、消毒水、口罩等准备不到位的;
4、有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但没有采取隔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5、员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但未采取隔离、送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复工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责令予以停工:
1、没有实行封闭管理的;
2、没有每天进行体温测量的;
3、没有定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的;
4、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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