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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福企”新十条市场开拓支持政策详情

近日,福田区紧紧围绕企业复产达产新阶段遇到的新问题,出台了新一批防疫惠企政策——《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以下简称“福企”新十条)。有针对性地从降租激励、稳企复产、安心餐饮、市场开拓、人力资源、防控物资、防疫科技成果应用、法律顾问服务、增信征信服务、服务配套等十个方面,对企业给予支持。

详细信息:深圳福田区“福企”新十条政策申请最全指引(附申请入口)

深圳福田区“福企”新十条市场开拓支持政策详情

一、保单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可按其本年度2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6个月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项目说明

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可按其本年度2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6个月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在福田区,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贸企业(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须在福田区)。

(2)适用的五家保险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3)适用银行为:任一内外资银行在深圳设立的分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每家企业仅限支持一次。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备注
1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专项资金申请表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除“福企”新十条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
3与保险公司、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验原件交复印
件(盖章)
4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和还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
件(盖章)
5利息支付清单证明原件(银行出具并盖章)
6实际支付利息的发票或银行回单等合法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7企业承诺函(内容:承诺该笔贷款未在区其他部门申请过贴息支持)打印(盖章)

除外情形

本项目受财政预算总额限制;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受理时限

自本政策申请指南发布5个工作日后,即可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82925728

区工信局:82918333-2069

二、经营拓展支持

鼓励文化、体育、旅游、餐饮行业“四上”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对主动拓展业务,包括在区内外开设门店或新增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门店的,按照规模给予每个门店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一)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的“四上”餐饮企业

申请条件

(1)餐饮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在项目申报前已复工复产;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区统计局出具的数据为准);

(2)本条政策针对餐饮企业在深圳市内开设门店给予支持;门店开设时间需在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

(3)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备注
1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除“福企”新十条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申报单位复工复产承诺书原件(盖章)
3门店证照(新开设门店营业执照、房产证/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复印件(盖章)

除外情形

本项目受财政预算总额限制。

受理时限

本项目自本政策申请指南发布5个工作日后,即可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82925728

区工信局:82918333-2612

(二)文体旅游业

申请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门店须于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新增;

(3)新增门店需在福田总部进行结算。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备注
1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 “福企”新十条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除“福企 新十条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申报企业及门店的营业执照等证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公章)
3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新增门店一览表(注明新开或合并报表)及基本情况、店面照片(2 张)打印(盖公章)
5门店租赁合同或转让合同、装修合同(如有请提供)等合同文件及有关费用支出凭证。(自有物业提供房产证明)验原件交复 印件(盖章)
6企业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打印(盖公章)
7新增合并会计报表门店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合并报表表格企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或结算单据等凭证打印(盖公章);票据等
、凭证验原件
交复印件(盖公章)

限制与除外情形

本项目受财政预算总额限制。

受理时限

自本政策申请指南发布5个工作日后,即可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82925728

区文广旅体局:8307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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