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详细信息:深圳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详情
深圳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 【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其他应补偿内容。
第四条 【补偿方式】
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不予补偿范围】
对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自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费用概算】
项目费用概算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保障项目所需费用充足。
第七条 【价值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 【房屋及其他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其他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九条 【房屋面积与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但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应当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进行测绘。
第三章 签约期限、奖励及相关补偿补助
第十条 【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含6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提前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参照下列奖励方法:
(一)奖励与签约期限挂钩。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3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至60个自然日内(含6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额的3%给予奖励。
(四)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后完成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评估申请后,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无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500元/平方米,均以评估结果为标准进行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第十三条 【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厂房、办公、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配套宿舍)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商业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费补偿】
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十六条 【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情形】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公示、评估及其结果异议处理,征收纠纷的处理等事项,以及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情形,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资金支付】
账户名: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
开户行:建行凤凰支行
账 号:44201602000052518084-0002
第十九条 【生效与废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项目补偿完毕之日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方案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方案的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及特殊个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罗湖区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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