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龙岗区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
位于龙岗区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我局初步梳理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企业清单,其中发证类企业1742家(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印刷、塑料制品业、石材加工、珠宝加工、玻璃制品制造、涂料制造、眼镜制造、纸制品制造、服装制造、工艺品制造、电子通信设备制造、制鞋、综合医院、加油站等108个行业),登记类企业22159家(基本涵盖所有行业),已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具体企业,请收到短信或通知的企业尽快完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实施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实施时限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核发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龙岗区范围内的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
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下一步,对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应领证未领证企业,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
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不向排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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