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宝安区发布关于印发《宝安区2020年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资金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详细信息:2020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资金奖励申报指南
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宝安区停车场建设管理方案 (2016-2020)》,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纳入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 划范围内的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权属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运营并对 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地面停车场、自走式、机械式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等类型,不包括建 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第四条 区财政安排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库)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作为全区性经费管理,通过奖励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
(2)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规模在 50 个泊位以上, 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规模在 30 个泊位以上。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申请
第六条 对纳入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新建及改造的地面停车场、地上楼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进行建设奖励。其中地面 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外的广场式停车场及利用地上建筑屋顶 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地上楼内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含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是指不依附建 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第七条 经认定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停车泊位数进行奖 励,其中,地面停车场按照 500 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上楼 内停车场按照 15000 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下停车场按照 20000 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改造提升 容量的,按照新增停车泊位数量进行奖励。
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受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库)奖励资金申请,具体受理申请时间以区发改局通过宝安政 府在线、《宝安日报》等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项目的,在项目开展前应 报区发改局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奖励资金由建设主体按 照区发改局规定时间,在项目营运 3 个月后提出申请,相关奖励 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建设主体,其中地面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奖励资 金分 3 年拨付,按照 5000 元/车位/年标准,由建设主体每年向区 发改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 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 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对社会开放的正式承诺书、项目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平面布置图。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 印件以 A4 纸型制作,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作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
2. 负责对社会投资项目办理批准手续;
3. 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4. 负责编制和申报奖励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组织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5. 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按规定程序报批;
6. 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7. 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
8.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
2. 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3. 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直接支付 手续;
4. 负责监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奖励资金重点绩效 评价;
5.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作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实土地产权,项目类型、停车 场泊位数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局作为受理申请部门,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作为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中全程的效能监察、纠风、资金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的单位,向区政务服务局办事窗口提交《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本办法要求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相关单位的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转各街道办。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到现场核实土地产权、项目类型、停车场泊位数量等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后,转区发改局。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核查,核查通过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5 个 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奖励金额、禁止 奖励情形、区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核公示通过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在年初预算规模内,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的,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核拨;
(二)在年初预算规模内,奖励政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的,按以下层级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核拨:
1. 单项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2. 单项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由区发改局初审,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发改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联合审批。
(三)需要增加年度预算规模的,按《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收缴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和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做 好项目审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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