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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第二批)深圳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2020年度(第二批)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下称《申报指南》)的规定,深圳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即日起面向社会接受项目申报

2020年度(第二批)深圳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是:反映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项目;符合群众需求,体现创新意识,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度高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内容高雅、手段创新,融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项目;能够展示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宣传福田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国际化形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

重点资助:

1、符合福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典范城区、高品质国际化人文环境要求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文体活动;

2、符合福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文化高地,涵养同宗同源、增强文化认同感的文化交流活动;

3、围绕“庆祝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主题策划开展的重大文体活动;

4、围绕“庆祝福田建区30周年”主题策划开展的重大文体活动;

5、围绕福田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致力于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教育中心、服务交流中心”等四大中心策划的重大文体活动;

6、引进国际级、国家级顶级院团的文艺演出;

7、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高水准文化活动。

详细信息:2020深圳福田区第二批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二、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接受以下类别的项目申请: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在福田区举办的公共文体活动。

1、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展演、全民健身、文体竞赛、文学艺术活动、文体节及社区性公益文体活动等;

2、符合福田建设高品质国际化文化强区目标定位,对促进福田文化艺术和竞技体育发展,推广高雅艺术,提升群众艺术欣赏能力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各类重大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戏剧、舞蹈、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文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职务创作不纳入此项范围;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七)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八)文体设施、文体活动及公共文体需求的调研论证;

(九)辖区民办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详细信息:2020年深圳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第二批)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申报资助:

1、已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与场地或项目其它合作方已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个人主体申报限于资助范围的第(三)项,且应具有福田户籍或居住于福田。

(三)申请文艺精品创作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福田的个人。

详细信息:2020年(第二批)深圳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四、申报时间

2020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从即日起开始,至7月31日17:00时截止。接受申报的项目为计划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资金办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资讯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五、资助额度

项目资助以差额资助为主,鼓励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以及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详细信息:2020年深圳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第二批)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与资金办签订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下称“项目责任书”)中约定支持范围为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个人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责任书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

(二)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专项资金将拨付资助总金额的7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首笔款、中期款、尾款三期拨付。

七、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详见《福田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项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可于“福田政府在线”网站搜索下载)。新用户须先注册再申报。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专项资金网站(入口见文末提示)“深圳市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申报材料。

(二)资金办将按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详细信息:2020深圳福田区第二批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以下项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网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方式提交):

(一)文艺表演、文体赛事等各类文体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现场设计效果图、安保方案、宣传计划等;以及与场地或项目其它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二)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和创意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舞台剧作品需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三)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单位或学会对申报书稿的鉴定意见。

(四)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

(五)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六)申报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有审批权限的文化或外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差额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详细信息:2020深圳福田区第二批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所需材料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签署《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内开支,并保管好支出的合法票据。

(三)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按季度填写《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项目完结时,填写《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资金办。

十、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办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延期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金办将按照《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结项验收。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资金办有权对资助项目依据其严重程度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申报主体有不配合资金办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考核等情形;

6、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它

(一)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及专项资金LOGO。

(二)申报主体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三)专项资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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