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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鹏新区2021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选房指引

近日,深圳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大鹏新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选房的通告。大鹏新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申请审核结果已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大鹏新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选房工作按不同群体分批次开展。

深圳大鹏新区2021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选房指引

一、房源情况

(一)根据此次报送的需求及结合安居东湾半岛此前配租给户籍轮候家庭及人才剩余房源情况,本批次拟增加供应房源。本次供应安居东湾半岛房源700套,其中,建筑面积约为38平方米的单房412套,建筑面积约为82平方米的三房140套,建筑面积约为92-99平方米的三房148套。

(二)根据不同性质单位有效需求分配房源情况。

1.企业及其他非企业组织群体:本次供应安居东湾半岛房源560套,建筑面积约为38平方米的单房350套,建筑面积约为82平方米的三房100套,建筑面积约为92-99平方米的三房110套。

2.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本次供应安居东湾半岛房源140套,建筑面积约为38平方米的单房62套,建筑面积约为82平方米的三房40套,建筑面积约为92-99平方米的三房38套。

以上所述分配房源情况,不同群体供应剩余房源可相互按需调剂分配。

(三)本次配租房源结束后,安居东湾半岛项目剩余部分房源则进行日常受理配租,参照《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日常人才住房配租申请的通告》(网址:http://www.dpxq.gov.cn/xxgk/zdly/bzxzf/tzgg/content/post_8852438.html)进行配租,同时剩余部分房源视情况再面向不同群体重复供应。

二、选房事项

(一)选房规则

1.疫情防控期间,严控参与人数,各单位只能派一名住房专员进行现场选房,住房专员须持有住房专员授权委托书(点击下载)及住房专员个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各单位按此前直播摇号的先后顺序(同个职工此前人才房已选的不能再重复选),根据各申请单位此前申请不同户型类别分场次依次进行选房(点击查看)。按顺序选定房源一次超过三层有效房源数量的,必须先集中在同层,且要优先选择项目最低三层后才能选择其他楼层房源。

(二)选房名单

1.申请安居东湾半岛房源且已提交住房申请并经过审核的大鹏新区单位(点击查看)。

2.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具体配租事宜另行开展。

(三)选房签约时间

第一场:2021年11月9日上午9:40-10:40。

第二场:2021年11月9日上午10:50-11:50。

第三场:2021年11月9日下午14:30-15:30。

第四场:2021年11月9日下午15:40-16:40。

(四)选房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生命科学产业园A22栋人才安居服务大厅。

(五)选房流程

1.签到:住房专员提前5分钟到场,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入场签到,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进入选房等待区。

2.等候:住房专员在现场等候选房,并实时关注剩余房源情况。

3.选房:工作人员按当前选房排名顺序呼叫住房专员选房;住房专员按当前选房排序选定住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选房时间超过5分钟的,则依次排在当前选房场次最后。

4.离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应即刻离场,后续合同签订、钥匙交付等事项另行通知。

(六)放弃选房

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排序到位,项目房源充足,有对应面积的房源但未选房的。

2.虽选定住房但未在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七)选房注意事项

1.住房专员如迟到,则依次排在当前选房场次最后。

2.选房时,按照单位选房排位顺序依次轮候选择对应户型及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对应房源选完即止。

3.选房当日现场签订《选房确认书》,房号一经选定,不得调换。

上述选房事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大鹏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地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4号楼4313办公室,投诉电话:0755-28333763。大鹏新区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政策咨询地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奔康工业园区A22栋大鹏人才安居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755-28333561。

四、重要提示

(一)疫情防控期间,选房现场须满足疫情防控要求,选房现场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疑问请询问现场工作人员。

(二)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截至签订租赁合同前,如果入住人员住房、婚姻、计生或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若单位的申请职工为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按规定申请到本批次人才住房的,须在签订相关协议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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