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医函〔2020〕63号)要求,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和电子证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到2020年12月31日前各省、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率、电子证照申领率达100%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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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限时完成任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申领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在2020年12月9日前完成机构端账号申领;12月20日前完成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申领任务,确保申领率达100%。
二、落实责任,强化培训,保质保量申领电子证照
(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分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账号,具体工作联系人和电话,详见附件1;医疗机构负责分配机构内医师、护士的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账号。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和指导。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对机构内所有医师和护士通知到位,并及时培训和指导。
(三)各医疗机构安排专人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医师、护士在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申领《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电子证照,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四)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核查确认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申领情况。各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按时完成机构电子证照申领工作,并及时登录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核查确认本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证照申领情况,对未及时申领的医师和护士,要及时督促提醒。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注册和电子证照系统将停止申领电子证照,未按时申领电子证照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将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其损失和后果将由该医疗机构、医师或护士自行承担。
三、以电子证照为抓手,及时清理医师、护士在职情况
医疗机构要及时清理本机构医师、护士的在职情况,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人员:1.调离、退休(未返聘)、退职、被辞退、开除、死亡、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或通过多种途径仍联系不上的“僵尸户”的医师;2.《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受刑事处罚、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通过多种途径仍联系不上的“僵尸户”的护士,要及时向市医师协会或市护理学会办理注销注册等相关手续。
四、有关要求
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更新辖区内“民科”系统用户信息表(附件3),于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前报送我委邮箱,并分别于12月10日、12月20日前向我委书面报送辖区内电子证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各区和医疗机构,我委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书面通报批评并抄送同级区政府。对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问责。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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