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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钱还能要回来吗?

以案说法(周六):

深圳之窗以案说法,让“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身边的平凡小案彰显法治精神,维护社会诚信。

用故事讲法理,用温暖护权益,周六学法也很治愈!把复杂法律讲明白,给在深圳打拼的你多一份安心守护。


本期主题:请托办事,没那么简单!

主持人:  深圳之窗副总经理 姜维勇

本期嘉宾: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徐建平律师

入学、入编、入岗、晋升、调岗,工作调动、项目审批、资格办理、债务摆平……遇到这些头痛问题,是不是想着托熟人、找关系、花钱走捷径?

一个真实案例: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钱被成功诉回!




方某(甲)为办理子女入学事宜,经李某(乙)介绍结识周某(丙),向其请托帮忙并当面付款。周某(丙)向方某(甲)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办事款15万元。


后方某(甲)又向周某(丙)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无收条。


后入学事宜未办成。方某(甲)起诉要求周某(丙)、李某(乙)返还共计20.5万元。


一审中周某(丙)否认收条真实性但拒不配合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判决周某(丙)返还方某(甲)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查明,周某(丙)认可其账户确实收到5万元,但无法说明该款项的实际汇款人,最终认定该5万元为方某(甲)支付,改判周某(丙)向方某(甲)返还共计20万元,同时驳回方某(丙)要求李某(乙)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个“办不成诉返款”的成功案例。实际上,现实中案例各有不同情形,需要具体把握细节、收集证据、理清法理,“展示+引导”法官采纳,这也就是律师价值所在,而不是仅靠一键AI就能预判结果的事。

同案不同判,钱要不回还吃亏


在最高法统一裁判规则出台前,全国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很乱,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直接驳回
认定请托事项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交易,法律不予以保护,出钱的人事办不成、钱也要不回,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种:全额返还
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收钱的人必须全额退钱。


第三种:按过错比例分担
法院评判双方都有过错,委托人明知违规仍花钱请托,受托人借机敛财违规代办,按责任大小判决部分返还、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很多老百姓维权无门,也助长了一些人专门以“有关系、能办事”为幌子,借机骗取钱财、有恃无恐。

新规定调:请托办事统一裁判!钱怎么退?


1. 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

不能简单以 “请托违规、不受保护” 直接拒之门外,老百姓有诉讼维权的权利,法院必须正常立案审理。


2. 违规请托,一律认定行为无效

凡是绕开正规程序、找关系打点、权钱交易式的请托,不管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协议,全部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 按过错大小,判定返还款项

不搞一刀切,看双方过错程度:

  • 受托人虚构能力、拿钱不办事、恶意侵占钱款,一般判全额返还;

  • 双方都明知违规、都存在过错,法院酌情按比例返还;

  • 核心原则:绝不允许任何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4. 民事审理衔接行政、刑事追责

审理中发现涉嫌行贿受贿、诈骗、利用影响力谋利等犯罪线索,法院会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绝不以民事退款了事。

重要提醒:请托办事,不止亏钱,更可能触犯刑


1. 诈骗罪风险

很多所谓“有关系” 的人,本来就没有办事能力和渠道,纯粹虚构事实、编造人脉,以帮忙办事为名收钱挥霍,从一开始就构成诈骗,数额达标就要判刑坐牢。


2. 行贿、受贿类犯罪

如果请托涉及公职人员、行政审批、项目承揽、人事调动等利益输送:

•给钱一方:可能涉嫌行贿罪;

•收钱牵线、办事一方:可能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 行政惩戒风险

就算不构成犯罪,违规落户、择校、办资质、撤处罚等行为,一经查实,相关资格会被撤销,还会面临行政处罚、记入诚信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和后续从业生活。

律师避坑建议

1. 彻底放弃花钱走捷径、找人摆平事的侥幸心理,正规事走正规渠道,政策条件达不到就按规则补齐,不要迷信人情关系。


2.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半生不熟的人宣称内部有人、能特批、能摆平,这类话术十有八九是套路和骗局。


3. 已经花钱请托、事没办成拒不退款的,不要采取闹事、威胁、围堵等极端方式维权,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走正规诉讼或报案途径。


4. 守住法律底线,不参与任何权钱交易、违规代办、私下打点行为,别为了一时方便,赔了钱财又惹上官司。

徐建平律师寄语

请托办事,看似是人情捷径,实则是一把实打实的双刃剑:
一头是钱财打水漂的亏本风险
一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风险


世间没有法外捷径,依规办事、合法维权,才是最稳妥、最安心的选择。


(本本文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改编,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号:(2024)陕民再414号。内容仅为作者个人专业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供稿人:徐建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诗歌学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专注建工、房地产、新闻与传媒法律专业服务

业务领域:民商案件仲裁及诉讼,民刑交叉案件及行政诉讼

深圳人周末充电新方式!以案说法,一案一提醒,深圳之窗用心普法,让你懂法、避坑、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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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阿秋 审读 / 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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