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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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酒后身亡,谁之过?!
主持人: 深圳之窗副总经理 姜维勇
本期嘉宾: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张海东律师
酒桌之上,推杯换盏,本是朋友间联络感情的温情时刻,却可能因一次疏忽、一杯过量的酒,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酒后猝死案件,为每一个爱赴酒局的深圳人敲响了警钟。
一场深圳酒局的意外:90% 与10%的责任分割
深圳男子李某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酒后意外猝死。此案引发网友热议。
深圳的王某为给自己庆生,特意张罗了一场好友聚餐,一口气邀约了十几位朋友赴宴,席间还自备白酒,众人推杯换盏、开怀畅饮,王某、刘某、李某三人更是喝了不少。热闹的聚会散场后,李某已是酩酊大醉、浑身无力。随后刘某陪着醉酒的李某,坐上刘某的车,专门请了代驾司机送两人返程。
车子开到李某家小区楼下时,难题却来了:李某身形壮硕体态偏胖,刘某和代驾两人合力,愣是没法把他搀扶上楼。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和李某女友商量,临时决定先把李某带回自己居住的小区,等他酒醒之后再做安排。抵达小区后,二人细心打开车辆四面车窗通风,又小心翼翼把李某调整成仰卧睡姿,安顿妥当后,刘某便放心独自回家休息。
可谁也没有料到,一夜过去,等到次日清晨,众人赫然发现李某竟在车内不幸离世,经鉴定属于酒后猝死。
悲痛不已的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告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生日聚餐组织者王某、同行好友刘某以及代驾公司多方追责索赔。一场因聚餐饮酒引发的意外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仍放纵自己,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注意:自己做事自己当,这就依据《民法典》所说的自甘风险的原则。(当然,很多案件也考虑存在基础病等诱因的归责原则)
聚会组织者王某未妥善安置醉酒者,参与者刘某将李某独自留在车内未进一步尽到照看义务,两人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代驾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无需担责。
一纸判决,将酒局上的人情往来,变成了清晰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如何划定酒局责任?
很多人觉得“喝酒出事是自己的事,旁人不用担责”,但法律早已明确了共同饮酒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酒局中,以下4种行为,同桌者必须担责:
1. 强迫性劝酒:用“不喝就是不给面子”“感情深一口闷”等言语逼迫他人饮酒,或故意灌酒。
2. 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明知对方患有疾病、酒精过敏、正在服药,或开车、备孕等不宜饮酒的情况,仍劝其饮酒。
3.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共同饮酒人明知对方醉酒失去自控力,却未将其送至安全地点(如家中、医院),放任其独自离开。
4. 未劝阻酒后危险行为: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游泳、从事高空作业等,却不加以劝阻,导致意外发生。
在南山法院的这起案件中,组织者王某和参与者刘某,正是因为未尽到“妥善安置醉酒者”的安全护送义务,才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了相应责任。
换句话,如果组织者王某和参与者刘某再多些勤勉尽责,比如通知其家属或直接送到医院醒酒,这样,免去责任是小事,更重要的是救人一命。
酒局上的“保命指南”
1. 能不劝就不劝,能少喝就少喝:劝酒不是热情,是风险。尤其对老人、孕妇、司机、有基础疾病的人,务必主动递上“无酒精选项”。
2. 醉了别硬扛,有人要照看:如果朋友喝多了,别让他独自离开,尽量联系其家人,或直接送回家、送酒店,确认有人照看再离开。
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关系多好,只要对方要开车,就别劝酒,更要坚决劝阻其酒驾行为。
4. 出事别侥幸,义务要牢记:酒局上的每一个人,都对他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时的疏忽,可能换来终身的遗憾和赔偿。
张海东律师说
能和解就和解,对簿公堂伤感情!试想下,如果同桌聚餐的是自己的父母亲人,难道会有家属会向亲人索赔吗?这不就引发了道德风险。同样都是人,为什么原本能聚在一起的朋友,出点事就要索赔?事实上,一旦对簿公堂,就所谓恩断义绝了。因此,遇到这样的意外事件,据了解,还是有很多人都选择了友好协商,给予逝者家属人道主义的关怀和补偿,其实钱的数额差不多,但带来的意义不同。
酒逢知己千杯少,但生命只有一次。别让酒局,变成“局”。
(本文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改编。内容仅为作者个人专业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供稿人:张海东律师
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业务领域:科创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复杂诉讼及执行
专业经验:从事法律工作逾三十年,先后为深圳科创企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股权、知产、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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