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政府于出台了《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加大已批未建土地处置力度,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提质增效,确保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工作。
深圳出台处置已批未建土地方案详情
已批未建土地: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2年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市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2年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共564宗,总用地面积为11.94平方公里。
如何处理已批未建土地:
区分企业原因、政府原因和外部原因三大类未建原因,区分企业和政府两大类用地主体,建议采取以下处置路径:
(一)企业原因:
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满一年,或曾因企业自身原因经过闲置土地处置且再次构成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除上述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发建设,但仅限办理一次,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主动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退还剩余年期地价(涉及土地闲置费的应先行扣缴)。
(二)政府原因:
(1)政策调整
因国家政策变化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低密度住宅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确需土地置换的,报市政府审议。因投资计划调整无法开发建设的政府用地,依法无偿收回,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楼堂馆所用地依法无偿收回。
因片区产业规划定位调整等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的用地,由区产业部门对拟建设的产业项目进行评估,属于我市限制发展类或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类的产业项目,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但仅限办理一次,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公交场站配建保障性住房、单位微利房政策调整等原因而未开发建设的用地,在符合规划并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求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可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自行开发,或与市政府指定的人才专营机构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开发意愿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非净地出让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6个月内理清权属及经济利益关系、完成“三通一平”的,原地开发建设。6个月内无法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用地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企业用地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确需土地置换的,报市政府审议。
(3)规划调整
生态控制线内的用地,不符合我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用地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企业用地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确需土地置换的,报市政府审议。符合我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发建设,但仅限办理一次,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生效法定图则调整的,企业用地按我市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相关政策处置;政府用地无偿收回,确有用地需求的,另行安排。
(三)外部原因:
因信访等问题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进行充分论证,确需原地开发的,应做好信访维稳、风险应对工作,1年内开工建设;1年内仍无法开工建设的企业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行政边界纠纷、安全范围线等重大问题,需专题上报市政府。
专项行动计划安排
此次行动方案分为行动部署、组织实施、组织验收阶段
行动部署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召开全市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
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7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核查确认建库、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工作
组织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组织验收成果,明确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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