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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垃圾分类奖励政策(2019年11月起实施)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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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针对家庭、个人、住宅区限定名额分别为5000个、1000个、500个,单位不限定名额。

每年各区家庭限定名额分配如下:福田区625个、罗湖区415个、南山区570个、盐田区95个、宝安区1265个、龙岗区915个、龙华区645个、坪山区170个、光明区240个、大鹏新区60个。

每年各区个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福田区125个、罗湖区80个、南山区115个、盐田区20个、宝安区250个、龙岗区185个、龙华区130个、坪山区35个、光明区50个、大鹏新区10个。

每年各区住宅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福田区100个、罗湖区70个、南山区80个、盐田区25个、宝安区110个、龙岗区60个、龙华区40个、坪山区5个、光明区5个、大鹏新区5个。


第五条 各区财政每年按以下额度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共6250万元):福田区1152.5万元、罗湖区806万元、南山区940.5万元、盐田区286万元、宝安区1393万元、龙岗区816.5万元、龙华区557万元、坪山区102.5万元、光明区118万元、大鹏新区78万元。

市财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最高限额3125万元,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上述各区每年实际拨付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的50%,对各区予以经费补贴。


第六条 各区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各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情况和全市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开展辖区年度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初审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及上年度激励对象抽样复查的结果,适当调整各区经费补贴。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和积极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音乐会、主题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单位激励措施

第九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

(三)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四)农贸(批)市场和超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不占用各区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绿色学校”。


第三章 住宅区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第四章 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二)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 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第六章 激励程序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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