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计记分管理
记分周期
《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
该周期初始,餐饮服务提供者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查封其经营场所。
计分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2分、1分;
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计计算;
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
详细信息:深圳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计分标准
分级分类评定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
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
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
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详细信息:深圳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分级分类评定管理详情
相关部门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记分监督检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融合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查封期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巡查,依法处理擅自对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依据执法要求进行记录并归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记分及后处理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档案。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有关行业和人员开展对本办法的培训、宣传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记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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