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详细信息:深圳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计记分管理
深圳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分级分类评定管理详情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
(二)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
(三)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
(四)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上一年度记分周期内被降至丁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下一年度记分周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监管风险等级的评定相应调整一个或二个等级,加强监管。
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级分类评定等级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解除查封情形
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一)查封的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三)查封期限已经届满;
(四)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形。
申请解除查封方法
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认为已经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解除查封:
(一)解除查封的申请;
(二)针对违法记分事项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的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承担查封后专业整改事项的评估和监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估不得收费。
申请行政复议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封措施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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