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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深圳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分3个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委宣传部配合)。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委宣传部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7 个 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加强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执法检查,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2次以上,洒水1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1次以上,洒水2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1个。(市公安交警局负责、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0组,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机械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4)其他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 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委宣传部配合)。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委宣传部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5蒸吨以上(含5蒸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工业锅炉临时停用(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轮胎制造、塑橡胶制品业,停止塑橡胶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行业,停止分散、研磨、搅拌、分装等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7个 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搅拌站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3次以上,洒水2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2次以上,洒水3以上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单双号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2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5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 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气污染I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委宣传部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对全市电厂至少巡查1次,确保电厂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所有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工业锅炉临时停用(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轮胎制造、塑橡胶制品业,停止塑橡胶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行业,停止分散、研磨、搅拌、分装等工序;印制电路板行业,停止印刷和印版清洗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7 个 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搅拌站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4次以上,洒水3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3次以上,洒水4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3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20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 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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