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处罚规定
1.无人机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产品外包装和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型,或者未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无人机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5.无人机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实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6.无人机操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飞行无人机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7.无人机操控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扰乱居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活、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相关内容:深圳市民用无人机使用规定
微信搜索关注【深圳之窗】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无人机】可获取深圳民用无人机使用规定、操纵者要求、无人机飞行申请及相关政策等信息。
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