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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布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5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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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抢抓产业智 能化发展战略机遇,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形成技术引领和应用示范的创新发展格局,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增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快产业链核心环节突破。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 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聚焦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短板,面向全球 悬赏任务承接团队,重点解决前沿技术工程化和关键零部件研制 等瓶颈问题,按项目总投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 亿元。

(二)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攻关 V2X 通信技术,机 器视觉、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等环境感知技术,高精度地图、 高精度定位等导航技术,算法设计、处理芯片、操作系统等决策 规划技术,按参与主体项目研发投入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 过 1500 万。

(三)加速产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相关机构设立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围绕操作系统、视觉系 统、车载雷达、人机交互、V2X 通信、平台及应用软件等智能网 联汽车产业链关键领域开展工程化研究,按项目总投资 40%予以 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构建协同共享发展生态

(四)加强共性技术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 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降低共性技术 研发成本,鼓励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制造业) 创新中心,对获得批复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五)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和机构提供产 业公共服务,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搭建产品技术测试认证、 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数据与信息安全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 目总投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支持城市级场景仿真研究。支持承担单位研究复杂道 路的环境建模、仿真验证、评价测试系统,对开发仿真测试平台 的主体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对开放仿真平台供其他单位开展 实验的,根据开放情况给予事后运营补贴。

(七)加强创新成果培育应用。支持自动驾驶应用推广,对 车辆智能化、无人化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运营成果给予实施主 体最高 500 万元支持。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八)提升智能化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设以数据为基础的 无人车辆交通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 技术,分析车辆、人流、基础设施等数据信息,实现车辆轨迹追 踪、人流和车流管控、交通安全预警等智慧决策,实现车辆和交通智能管理。

(九)加大智慧交通投入力度。加紧完善城市道路智能基础 设施,分阶段、分区域开展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部署智能 信号灯、多功能智能杆、V2X 路侧单元等设备,构建支撑车路协 同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场景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放 更多街区、道路、机场、关口、港口作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 场景,推动无人化、智能化车辆广泛应用,鼓励开展开放场景内 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短途接驳、物流配送、清扫车、停车场、 高速道路等形式的示范应用,对于示范车辆行驶里程累计达到 1000 公里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应用效果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 支持。

(十一)创新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市场主体。鼓励筹建全市统 一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营商,负责数字化智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 运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二)鼓励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交通测试。在坪山区建 设功能齐全、特色突出的智能网联交通测试场,打造智能网联汽 车与智能交通全面融合的测试环境。对我市参与深圳坪山智能网 联交通测试区测试并获得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的主 体减收至少 20%的测试费用。

(十三)支持参与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标准。鼓励企业和机 构积极开展技术、测试和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对获得发布的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 支持。

(十四)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行业组织、 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对举 办展会、高端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活动,最高 给予 3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五)加大科研人才引育。大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 位引入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顶尖人才和团队,根据现有人才 政策给予落户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适用 范围;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

(十六)增强金融资本支持。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产业, 积极吸引龙头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建立覆盖全链条 的资本支持体系。


五、附则

(十七)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和操 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十八)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 支出的 50%。

(十九)获得资助的企业若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采取 手段骗取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的,将按照《深圳市市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二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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