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开征求《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详细信息:2020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详情
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深人社发〔2019〕6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指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能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成绩突出、培训效果显著的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等。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家政在岗从业人员免费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回炉”培训)。培训项目为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辅助型医疗护理服务四大类别。
(二)培养中高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通过实训、研修、对外交流、国际合作等形式开展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切实提升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养中高端专业化人才。
(三)开展家政服务师资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估具备考核能力的可开展专项能力考核工作。
(五)示范引领作用。承接家政扶贫、劳务合作等工作,承接家政服务示范性培训项目,与市属技工院校结对挂钩组建家政服务人才培养联盟。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基地认定、管理以及省级基地推荐评选的主管部门,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负责开展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评估和“回炉”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工作。课程标准应包括课程名称、培训目标、课时分配、培训要求、培训内容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基地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基地的单位,需是本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企业需有内设培训机构且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二)基本条件:
1.场地:具有200平米以上实训场地。
2.师资: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教师3人以上。
3.制度:有完善的教师岗位责任制、学员考勤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考核评价制度。
4.设备:培训设施设备充足,能够同时满足至少30人开展培训的实训需求。
5.课程:具备自主开发培训教材、编制培训大纲的能力,符合提升家政服务技能的实际需求。
6.信息化建设:具备在线课程清晰传播、考勤刷脸认证和全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在疫情期间做出贡献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七条 市高训中心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审计划。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根据评审公告要求向市高训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的证明;企业提供具有内设培训机构的证明;
(五)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及图片佐证(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场地情况、设备清单、师资配备、制度建设、课程设置、信息化建设、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工作的成绩以及其他证明材料(1500字以内)。
第九条 市高训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不予受理。申报截止后,市高训中心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通过并告知申请人。对拟认定为基地的,在媒体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公布,并授予“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铭牌。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按规定推荐经认定的基地参加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评选。
第十一条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基地面向本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免费开展“回炉”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可按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基地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课程标准,面向本市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免费开展“回炉”培训,并且培训考试合格。
(二)参加“回炉”培训的家政服务人员需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档案并完成授权,持有有效期内的委托就业服务协议(含安置协议等)或劳动合同,或取得家政类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
(一)每个“回炉”培训课程总学时不低于10个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每学时补贴标准为30元,补贴上限为900元。
(二)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只可参加一次“回炉”培训。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扫描上传系统):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人员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委托就业服务协议(含安置协议等)或劳动合同或考核取得《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家政类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三)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基地向市高训中心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计划备案。基地可在每月20日至月底前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申报培训计划。
市高训中心应在基地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计划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基地。
(二)开展培训。基地按照培训工种项目分班次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基地不得修改参训人员。
基地应在培训计划通过审核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该批次培训任务。同一年度累计3批次完成培训计划(按培训补贴金额计算)不足50%的,当年度不得再申报新的培训计划。
基地应在培训结束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员参加线上考核。
(三)申请补贴。基地应在备案班次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按符合线下有效打卡超过80%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人数申请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补贴发放。市高训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受理审核发放培训补贴:
1.受理。基地提交申请后,市高训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核。市高训中心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基地应予以配合。
3.公示。市高训中心每月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市高训中心于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章 年度评估
第十七条 已获认定的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评估(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估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评估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课程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评估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培训能力。基地年培训人数不少于800人次;培训合格率90%以上。
(四)专项能力考核。评估开展专项能力考核规范化、专业化、满意度等情况。
(五)对外合作。基地与5家以上技工院校、行业协会或者家政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六)品牌创建。
1.在母婴、居家、养老、医护服务等方面创立1个以上培训品牌,培训活动开展规范,具备较高的专业化程度、较强的标准引领作用和较好的服务满意度。
2.在家政服务培训专业及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开发、教学模式创新、实习实训、校企合作等方面形成1个以上特色,在全市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认可度和影响力。
(七)示范引领。评估基地参加公益活动、技能竞赛、评选表彰、合作交流、服务明星评选等活动是否取得显著成效;评估开展家政扶贫、劳务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在增加我市家政服务供给,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评估:
(一)市高训中心根据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评估通知,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年度评估。
(二)基地对照评估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市高训中心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市高训中心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于每年12月30日前出具年度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高训中心负责指导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对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网络监管等方式对组织培训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确认,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收回铭牌: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家政服务培训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被有效投诉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凡被撤销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基地申领技能培训补贴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培训组织不规范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予以提醒,基地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受理相关项目(班次)的补贴申请;年度内累计提醒3次以上的基地,自第三次提醒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全部补贴申请。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市高训中心负责追回相应款项,列入“黑名单”,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基地应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相关资料(纸质或电子档案)至少保留3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市高训中心应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可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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