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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辅具适配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残疾人辅具适配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各辅具适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分区分级文件要求,处理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服务的关系,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常态化下疫情在辅具适配机构范围内反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

三、职责分工

各辅具适配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各辅具适配机构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要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划分片区,责任到人。

(二)做好物资储配。

各辅具适配机构需配备好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洗手液、消毒工具、消毒剂等。

(三)加强人员健康管理。

1.落实员工分类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并安排专人落实健康日报制度。

(1)对于近14天有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抵粤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37.3℃)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抵粤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14天隔离医学观察。

(2)对于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体温检测正常(<37.3℃)可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

(3)对本省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及境外来粤人员,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2.加强员工培训。各机构要按照常态化下疫情防控要求,对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操作,确保工作人员上岗前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3.加强入口管理。各机构设立入口唯一通道,入口和出口分列,安排专人负责安保和体温监测工作,对所有外来人员进行提问排查,体温监测和扫码查看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情况,对所有外来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如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设置隔离观察室。辅具适配机构根据员工、服务对象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无须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5.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间隔1米、错位用餐等措施,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有条件的辅具适配机构可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次性餐具,实行分批次就餐。机构职工单独用餐。

(四)提供服务的防护要求。

1.佩戴口罩。适配服务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控,提供服务必须佩戴口罩,穿工作服。

2.注意手卫生。员工工作期间需勤洗手,多饮水。进入工作场所后、咳嗽或打喷嚏后、饭前便后、接触脏物后、提供适配服务之前和之后、接触每一位残疾人之前和之后,一定要按照七步洗手法洗手,并涂抹免洗消毒液。

3.采取预约服务。对需要进行辅具适配的残疾人,采取预约服务。预约时需询问或填写其近14天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是否有发热(≥37.3℃)、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无上述情况者,在合理防护基础上,按常规流程进行适配服务。

4.实施一对一适配服务。尽可能实施一对一适配服务,若同一房间有多位残疾人,应合理安排间隔距离,做好防护,减少接触。不能耐受戴口罩的残疾人,在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下,才提供上门适配服务。

5.加强防控知识宣教。用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等多种方式(不可聚集性学习),加强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残疾人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6.避免聚集性活动。尽量避免组织残疾人集体性或聚集性活动,若必须组织集体性的活动,应安排在相对开放的空间,人与人间隔距离大于1米。

(五)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卫生清洁。

各机构要首选自然通风,或开窗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参照《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电梯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消毒指引》落实空调、电梯(扶梯)等设施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参照《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加强公共卫生间清洁消毒,做好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机构进出口处和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洗手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公用物品、活动器械、辅助器具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应每日清洁消毒。参照《居民社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进行垃圾处理,要注意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提供餐饮的机构要具有安全合规的食品加工场所,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并保证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相关指引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五、应急处置要求

(一)疑似症状人员处置。如发现机构内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避免继续接触他人,在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执行隔离观察,做好防护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

(二)病例处置。核酸筛查阳性病例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应立即转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在当地疾控中心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位,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

(三)终末消毒。相关场所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处置措施。密切接触者和场所管控按照最新防控方案和我省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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