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公租房新政实施之前已经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续租时可以选择按照老政策执行,则不审核财产收入,不受公租房新政的收入限额影响。
不影响续租
在公租房新政实施之前已经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续租时可以选择按照老政策执行,则不审核财产收入,不受公租房新政的收入限额影响。
在公租房新政策施行之日前(2023年8月1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新政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的,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选择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政策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链接: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30.html
公租房收入限额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
收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
财产限额: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
政策来源:深圳市发改委
链接:http://fgw.sz.gov.cn/zwgk/zcjzcjd/zc/content/post_10804899.html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前款所称的规定期限,是指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
政策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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