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条件
在参与门店处购买新能源小汽车且满足申报条件的个人购车者。
二、车辆购置条件
(一)所购车辆必须是自本政策发布之日,即 2023 年9 月 19 日(含)起至 10 月 15 日(含)在参与门店处购买
的符合条件的车辆
(二)所购车辆必须是新能源小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三)所购车辆必须是新车,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不在本活动范围内。
三、申领条件
(一)新购车辆须在坪山区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机构(详见附件)购买。
(二)提供新购车辆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同等效力文件,以下均简称“销售合同”)、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车辆行驶证,销售合同的销售方和发票的销售方必须一致,上述所有资料显示的时间均需在本活动实施的有效期内。
(三)申请人必须是提交申请的所有材料中显示的车辆购买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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