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申请人办理了个人名下“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普通小汽车报废或迁出业务,使用该更新指标,在深圳市行政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粤B车牌。
2.申请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车辆条件
1.报废或迁出的小汽车为粤B牌车辆,且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及以前。
2.新购置新能源小汽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2)在深圳市经营纳统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新车,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新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发票开票日期在补贴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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