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到光明补租后需要退出公租房轮候库,因补租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按届时政策规定重新申请公租房。
补租后退库
申请到补租后需要退库。
光明区补租可以理解为是给属于光明户籍的公租房轮候家庭发放租房补贴,拿到补贴后需要退出公租房轮候库。签订补租协议,同时退出公租房轮候册;因补租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按届时政策规定申请公租房。
其他申请提示
(一)在补租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如户籍、住房、婚姻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主动申请信息变更并配合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变更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信息变更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家庭人口数变化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家庭人口数重新确定补租面积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在补租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主动申请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户籍均迁出光明区;
2.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3.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4.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轮候册的;
5.不再符合补租条件,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
(三)区住房建设局对补租对象资格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每次发放补贴资金前一周,对补租对象进行核查,经核查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补租期间,每月对补租对象的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进行抽查,经抽查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四)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停止领取补贴手续或未主动申报信息变更,导致多领取补贴的,如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则多领取的补贴由区住房建设局在下一期补租款中进行扣回;如已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则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将多领取的补贴退还至区住房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退还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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