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学位申请住房证明
(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提交一种)
申请学位的住房需为家庭实际居住(居住成员需做好居住信息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住房证明材料需同实际居住地一致,没有实际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学位申请,所有住房材料均会进行实际居住核查(包括学校上门核查),未实际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通过审核。
(1)合法产权房(监护人产权>50%):
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所购商品房需在国土部门备案,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在入学当年12月31日(含此日)前),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上传“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获取方法见本条“特别提醒”);
安居房、保障房等的购房合同;
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
(2)租房:
现居住地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住宅用途的《房屋租赁凭证》;
公共租赁房的情况,需家长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必须是儿童的监护人。
(3)祖屋:
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4)集资房:
提供与集资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收据,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5)自建房:
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6)居住信息登记:
以上住房材料均不能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在光明区实际居住并做好居住信息登记,也可以申请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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