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问题事关民生大事,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乱收费,收费明细不清楚等问题,可以通过龙岗区“水电气直诉通”快速反映。
2023年10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根据《若干规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人员、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代收费人”。“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1、“代收费人”应当按照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水、电、燃气费用,不得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2、不得提高标准,也不得加收用水(电、燃气)服务费、公摊、损耗、设施设备安装折旧等名义的其他费用。
3、应当按照使用人居住房屋的计量器具表计用量计收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数额、起步价(量)等计费要求。
为推动《若干规定》落地落实,《深圳市加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相关的执法指引已经印发,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进入执法处罚阶段,而2023年11月30日之前主要开展整改规范工作,整改规范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提醒劝诫,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目前,龙岗区已深入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水电燃气代收费情况摸排和政策宣传,请广大居民朋友积极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
1、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2、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3、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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