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港澳台人员的养老待遇领取地怎么确定?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办理确定待遇领取地:
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名词解释
跨省流动就业:曾在两个以上省份有参保缴费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对于退休人员来说,指的是最后参保地。
政策来源:深圳市社保局
链接:http://hrss.sz.gov.cn/szsi/gzfw/ywzsk/ylbs/jbgn/content/post_1087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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