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逾期未缴、欠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不再把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修订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三款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
第十八条 第三款
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的原因导致无法成功扣费的,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将意见发至zhangjq@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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