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测绘师、注册建筑师、演出经纪人资格、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焊工、安全保护服务人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个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抵扣个税),具体职业资格目录见正文。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按月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扣除。
特别提示: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目前的目录是2021年版本,如后续发布新的目录请以新目录为准。也可以通过下面给出的方式查询。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继续教育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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