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依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应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信息核查服务,审核通过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共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地区确定。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根据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预拨70%补助资金给各省份。
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进行补贴,实行据实结算。政策实施结束后,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各省级部门需在2025年2月10日前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组织监管局对资金申报、使用等进行核查,确保政策执行得当。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接受公众诉求和社会监督。对利用不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对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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