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起,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将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而他们的未就业配偶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包括生育津贴。
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如下:
2023年10月16日,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该通知自2022年12月4日起生效。
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将开始享受待遇,停止缴费后也将停止享受待遇。
关于生育费用的报销方式如下: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在省内或市内具有生育或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生育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刷医保卡结算,未能直接结算的可办理补记账手续。
2.在异地就医未能直接结算或补记账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未就业配偶在市内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之后可在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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