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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与离婚自由是否冲突?


“离婚冷静期” 与离婚自由是否冲突?


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30日“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目的是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


三、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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