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体存在重大残疾,丧失运动能力,平时不能正常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残疾学生,可申请免考,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予以免考,按中考体育成绩满分100分计算。学生应当向所在学校提交免考申请书和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书等证明材料,学校出具平时不能正常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证明。
2. 身体存在重大疾病(如严重心脏病、癌症等),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在初中阶段已办理免修体育实践课手续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予以免考,按中考体育成绩80分计算。考生应当向所在学校提交免考申请书和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医学证明(深汕特别合作区考生也可提供汕尾市同等级医院证明,下同),学校出具免修体育实践课证明。
3. 身体发育异常(如侏儒症、巨人症等)、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如严重脊柱弯曲、O型和X型腿等达Ⅱ度),平时仍上体育实践课的学生,可申请择考,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可选择只参加一个项目考试,按该项目实际得分的80%计算中考体育成绩。学生应当向所在学校提交择考申请书和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医学证明。择考医学审核标准如下:
4. 临时有伤病(如骨折、肌肉拉伤等)及女生月经期等不能按时参加现场统一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予以免考,按中考体育成绩80分计算。因临时伤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校提交缓考申请书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因缓考期仍未康复申请免考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校提交免考申请书和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医学证明。
5. 免考、择考、缓考的审核程序: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审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招考办),对身体特殊情况考生申请体育现场统一考试免考、择考进行严格审核。因临时伤病申请体育现场统一考试缓考,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招考办审核同意后实施;申请体育现场统一考试免考、择考,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初审通过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联合审核工作组审核同意后,转市招考办备案实施。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的免考、择考名单,由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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